Case record
1元抚养费,即使是“合意”,也不支持!
盱眙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就一方每月各给付1元抚养费达成“合意”,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通过网恋相识,于2019年6月中旬登记结婚,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7年1月生育一女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不同意直接抚养两个子女,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子女,但要求原告每月各给付1元抚养费且每月亲自交给子女,原告表示同意。
法院认定
法院未支持双方关于原告每月各给付1元抚养费的合意,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原告每月分别支付两名婚生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两名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裁判理由
1元抚养费系象征性数字,难以保障子女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需要,实质是原告对亲生子女责任的切割,有悖常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虽然双方达成合意,但该合意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能仅以父母双方合意为准,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查;明显不足以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的象征性抚养费约定,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