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白班”变“夜班”,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由白班调整为夜班但不支付夜班津贴,是否构成变相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盛某入职某供应链公司,2023年升任退货组组长,工作时间为白班。公司后因组织架构调整将盛某平级调动至分拣中心,工作时间调整为夜班。盛某调岗前后实发工资无较大差距。盛某以薪资待遇降低、工作强度加大为由提出异议,不同意调岗方案。协商未果后,盛某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先后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1816.3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公司调岗对盛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未支付夜班补贴,变相导致工资待遇降低;盛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履行告知程序,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1816.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虽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情况等进行调岗,但调岗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司将盛某调整为夜班,工作强度及劳动条件较原岗位不利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工资中未考虑夜班工作时间加长,未支付夜班补贴等费用,岗位调整变相导致工资待遇降低。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要点
调岗前后工资数额不变,不等于劳动者待遇未降低;夜班津贴是对夜间特殊时段劳动额外消耗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夜班却拒不支付夜班津贴,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规范调岗行为并依法支付相应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