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百万货款遭三家公司“踢皮球” 法院:关联公司横向人格混同应连带清偿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三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是否应当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9年起,粮油供应商王某与李某某控制的三家关联公司合作,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李某某统筹、任意一家公司代付货款的交易惯例,三家公司呈现“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经营模式。自2022年2月起三家公司无故拖欠货款,2023年12月双方电话确认累计拖欠货款105余万元。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承包大型超市柜台进行食品销售,人员、业务、财务存在混同。
法院认定
吴中法院一审判令三家公司与李某某连带支付王某货款105余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送货凭证、聊天记录、还款协商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四被告否认欠款金额但未提供反证。三家公司构成人员、业务、财务全方位人格混同:李某某分别持股99%、98%、100%,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亲属关系,共用业务对接人及财务人员;主营业务重合,供货、结算由李某某弟弟统一负责;资金混用、共用财务人员、混用超市回款且同址办公。李某某作为实控人直接参与对账、承诺还款,滥用控制权逃债,应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
企业经营者应严格区分关联公司法人地位,厘清人员、业务、财务边界,不得混同经营、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债,否则可能与公司连带担责。中小商户、供应商在交易中应明确主体、签订协议、留存凭证,遭遇恶意拖债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