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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搬离时间前后矛盾!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罚2000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返还租金、保证金的期间和金额如何认定;徐某就搬离时间作出前后矛盾陈述是否应受处罚。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徐某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昆山市某商业街两间商铺,年租金47000元,履约保证金4000元,租期至2023年7月30日;2023年6月双方续签至2026年7月30日,年租金调整为65000元,徐某支付了65000元。2025年4月,徐某起诉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董某,主张某公司拖欠上游出租方周某房租,周某自2024年1月起发布停电及限期搬离通知,影响商铺经营,某公司构成违约,请求返还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租金37916元、保证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董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徐某称已于2024年4月搬离,后提交《情况说明》改称2024年2月24日前搬离,但仅提供微信群限期搬离通知。法官联系周某核实,周某称徐某未腾退商铺,一直在原址经营。徐某最终承认从未搬离,实际使用商铺至2024年5月5日,次日与房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在原址经营。

法院认定

某公司应返还徐某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租金15527.78元并全额返还保证金4000元,董某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因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元。

裁判理由

某公司拖欠房租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构成违约,应返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徐某于2024年5月6日已与案外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故其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至2024年5月5日,租金应计算至该日。董某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就影响案件裁判的重要事实先后给出不同搬离时间,经调查核实后才承认真实情况,涉嫌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悔过态度及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情节,决定罚款2000元。

实务要点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庭审陈述和书面说明均应尊重客观事实;收到限期搬离通知不等于已经实际搬离;就影响裁判的关键事实作前后矛盾陈述,经调查核实后才承认,可能被罚款。依法维权应从如实陈述、诚信举证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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