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抄袭他人烧烤短视频并恶意攻击账号,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短视频著作权;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事实
小丽经营“火辣辣烧烤店”并长期运营短视频账号,发布烧烤制作短视频上千条,粉丝超100万、点赞超1000万;小东系其学员,在青岛经营“东东烧烤店”并发布高度近似视频,烧烤器具、菜品摆拍、烹饪手法、拍摄角度、文案及背景音乐等相似,导致网友和学员产生混淆。小东还购买“刷流量”服务为小丽视频恶意刷转发和点赞,致其账号被平台限流。小丽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下架视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
涉案短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不认定著作权侵权;被告高度模仿原告视频整体风格并造成相关公众实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恶意“刷流量”致原告视频被限流,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涉案短视频时长较短、场景单一、剪辑简单,缺乏独特拍摄手法、运镜设计、镜头切换和内容编排,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但原告通过持续经营形成的整体风格、粉丝流量及商业机会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被告在多个细节上全面模仿并导致混淆,且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刷量,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实务要点
短视频营销中,即使视频内容不构成著作权作品,经营者积累的整体商业外观、粉丝流量和商业机会仍可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仿他人账号整体风格并造成消费者混淆,或通过恶意“刷流量”攻击他人账号,均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