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车辆在停车场被刮花却找不到侵权人,修理费谁来承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期间被刮花且无法找到侵权人时,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中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
陈某在某停车场办理包月停车。2025年9月,陈某发现车辆车头下方区域严重剐蹭,报警并向停车场管理方某公司反映,要求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某公司称该区域属监控盲区,无法提供事发录像。陈某认为某公司作为收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无法查明肇事方,诉至法院。某公司抗辩称双方仅为租赁关系、无保管义务,依协议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某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协议相关免责格式条款无效,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车辆维修费用500余元;某公司赔偿后如有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有权向其追偿。
裁判理由
车辆受损依法应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赔偿;但停车场收费经营者对停放车辆负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因监控缺失导致侵权人难以查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协议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系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实务要点
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受损且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时,应及时拍照固定车辆受损位置、周边环境和收费公示等证据,迅速报警并联系管理方调取保存监控,保管停车费支付凭证、维修单据和发票;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通常取得代位求偿权。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监控设施、消除盲区并加强日常巡查和风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