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代驾接单路上遇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丰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代驾司机在接到订单后前往客户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代驾平台所投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将赔偿前提限定为驾驶“代驾车辆”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
2026年3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经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王某系A公司代驾平台注册司机,A公司统一为平台代驾司机在B保险公司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刚接到代驾订单,正前往用户指定地点途中,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非行程期间”。事故发生后王某取消订单,李某住院治疗后起诉王某、A公司及B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B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赔偿前提是驾驶“代驾车辆”(客户提供的机动车),事故时王某驾驶的是自身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非行程期间属于代驾服务必不可少的前置准备行为,应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涉案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赔偿前提限定为驾驶“代驾车辆”,实质免除保险责任、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依《保险法》第十九条应属无效。王某作为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经核定合计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涉案保险特别约定将代驾服务分为“行程期间”和“非行程期间”,说明保险公司承认代驾服务涵盖两个阶段。非行程期间系司机前往客户指定地点途中,属于代驾服务必不可少的前置准备行为,是履行平台服务任务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虽在特别约定中承认代驾服务涵盖非行程期间,但将赔偿前提限定为驾驶客户提供的机动车,实质上通过将非行程期间排除在代驾车辆使用场景之外来免除保险责任,属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依《保险法》第十九条无效。
实务要点
代驾平台及司机应认识到代驾服务全过程(接单、前往指定地点、提供代驾、服务结束)均可能存在风险,应投保足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合理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当减轻自身责任、规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