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贷款转贷+房产抵押=双重保障?
新沂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债权受让人能否主张高额利息及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预先扣除利息及已还款项应如何处理。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8月,张某、王某共同向陈某出具各25万元借条,借款总额50万元,约定月利率2%,王某以其名下房产为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3年11月办理抵押登记。出借资金系陈某从银行办理贷款后转借,第二笔借款预先扣除0.5万元利息,实际转账24.5万元。张某、王某偿还部分款项但未结清。2024年4月,陈某将50万元借款对应的本金、利息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张某、王某。李某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确认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陈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额月息不受保护,仅按借款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预先扣除的0.5万元不计入本金,以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借款基数,已还款项超出资金占用成本部分抵扣本金,核算尚欠本金40.04万元。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亦无效,李某无权就案涉房产优先受偿。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对应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李某主张高额利息、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为法律明令禁止,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民间借贷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作为从权利随主合同无效而失效,即使办理抵押登记也不能优先受偿。借款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约定高额利息不受保护。债权受让人须承继原合同全部瑕疵,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实务要点
出借资金应避免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转贷,否则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无效,利息及抵押优先受偿安排均可能落空;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预先扣除利息不计入本金;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前应核查出借资金来源、借款合同效力及担保条款细节,并注意其需承继原债权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