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担保人仅签名无约定?法院:一般保证责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名且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签署借条,张某作为担保人仅在借条上标注“担保人:张某”,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张某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应承担继续清偿责任;因张某未明确保证方式,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李某提起诉讼未超过张某的保证期间。
实务要点
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即使未约定担保条款,保证合同也可能依法成立。民法典实施后成立的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处理;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依照担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通常仅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出借人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