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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恶意欠薪“躲猫猫” 公司及负责人双双获刑!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事实

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起拖欠16名员工工资合计约50万元。2024年5月,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沈某某出售公司机器设备得款105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及日常消费,未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和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经人社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公司及沈某某仍拒不支付。

法院认定

被告单位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沈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实务要点

用工单位及经营者应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义务。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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