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恶意逃避执行、拒不配合破产清算,法院:拘留!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并涉嫌转移公司财产,是否应受司法拘留等制裁。
基本事实
某能源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经法院调解后未履行79万余元还款义务,2025年6月进入强制执行,法院仅冻结存款3万余元。2025年12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26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法定代表人邓某在执行阶段私下转移公司应收账款,并向包括关联公司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个别清偿;在破产阶段拒不移交财务账册、印章、网银U盾,阻挠管理人接管审计,并多次从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
法院认定
法院对邓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邓某表示认识错误并写下悔过书。管理人同时启动追收、调查及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等程序。
裁判理由
邓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私自转移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并实施涉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严厉制裁。
实务要点
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财产、不得规避执行;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负有保管财产、移交账册、配合清算的义务。破产不是逃债的“护身符”,执行亦非可随意规避的“空窗期”;债权人发现逃债行为可及时向法院或管理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