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父母仅要求部分子女承担赡养费,赡养义务该如何分配?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多子女家庭中,父母仅起诉部分子女并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时,赡养义务应如何分配,以及赡养费、医疗费和探望义务如何确定。
基本事实
庞老太与祝老伯均已年过八旬,丧失劳动能力,庞老太还患有心脏疾病,生活需要照料。二人共育有四子,多年来主要由长子祝某甲照料并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2025年11月,二老起诉次子祝某乙,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按50%比例负担医疗费等开支,并每年探望不少于三次;二老称三子、四子身患疾病、生活困顿、无赡养能力,而祝某乙收入稳定却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祝某乙辩称赡养义务应由四子共同承担,父母有土地补贴、农村养老保险等固定收入,其自身工作不稳定、经济困难,请求降低赡养费标准。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四子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二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子、四子无赡养能力,故祝某乙应与其他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将其他子女应承担的份额转由祝某乙承担。法院酌定祝某乙每月支付庞老太、祝老伯赡养费各400元;对已产生的庞老太医疗费自费部分18万余元,由祝某乙承担四分之一,判决支付庞老太医药费45545.42元;并支持二老要求祝某乙每年探望不少于三次的请求。
裁判理由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二老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实际生活需求、赡养人负担能力及赡养人数酌定赡养费和医疗费分担。探望属于精神慰藉的具体表现,是赡养人应履行的义务。主张其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务要点
赡养义务是全体成年子女的共同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尚有微薄收入而免除,也不因子女自身经济紧张而豁免。父母可以选择向哪一子女主张权利,但法院确定被诉子女应承担份额时会综合考虑全体赡养义务人的情况,避免将其他子女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个别子女。主张其他子女无赡养能力需提供充分证据。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多子女家庭应共同分担、理性协商并主动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