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父母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起诉前的赡养费能否支持?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起诉时能否一并追讨起诉前的赡养费;赡养费起算时间及给付标准如何认定。
基本事实
刘老太年过八旬,育有四个子女,丈夫已去世,随小儿子生活。自2018年起其身体变差、多次就医,大儿子刘某拒绝共同照料,也未承担生活费、医疗费。2025年4月,刘老太起诉要求刘某支付2018年1月以来的赡养费、医疗费,并承担此后相应份额。刘某辩称母亲此前生活能自理且自己经济困难,请求降低赡养费标准。
法院认定
法院支持赡养费自2018年1月起算,判令刘某支付2018年1月至判决时的赡养费5.88万元,此后按每月800元支付;支付医疗费2941元,此后医疗费扣除可报销部分后由刘某承担25%。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刘老太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每月仅有148元养老保险收入,属于需要赡养的情形。刘某经家人多次要求仍推诿拒绝,属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生活能否自理不影响经济供养责任。赡养费标准结合子女情况、刘某收入及家庭负担、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等,按每月500元、600元、800元分段认定;医疗费按四分之一比例承担。赡养费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实务要点
起诉前的赡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老人起诉前确已生活困难,且子女经明确要求仍拒不履行的,合理部分可获支持。追索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赡养费标准应综合老人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人数及负担能力确定。经济困难可能影响数额,但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