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改一改就不算侵权?法院: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侵权担责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家纺产品上使用对他人原创作品小幅修改、局部近似的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事实
原告系美术作品《熊猫仔仔》著作权人,该作品以熊猫、苹果、波点为核心构图元素,搭配“apple panda”英文标识。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表涉案作品,同年8月30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家纺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原创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遂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
被诉侵权家纺产品图案与原告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近似图案用于其销售的家纺产品,侵害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裁判理由
涉案美术作品线条简洁流畅、色彩搭配鲜明,具备独特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依法受保护。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图案在核心元素选取、整体布局结构、视觉呈现效果上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著作权侵权不能以是否全部照搬原创作品为标准,即便仅使用部分核心元素或对细节作简单改动,只要整体视觉效果、核心设计表达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仍可构成侵权。
实务要点
家纺行业经营者选用花型图案时应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排查,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确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