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公司法定代表人“净身出户”逃避债务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吴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朱某所有,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并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该约定。
基本事实
张某与南通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2022年5月判决确定公司给付欠款;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法院于2024年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某在未出资范围内给付欠款。吴某未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25年张某得知,吴某与妻子朱某曾在2022年4月将共同共有房产变更为朱某单独所有,次月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张某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朱某所有的约定。
法院认定
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吴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内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吴某处分案涉房产时,张某债权虽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吴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明知其个人承担给付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张某经执行未实现公司债权,又通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取得生效判决确定吴某给付责任,经执行仍未实现,诉讼具有连贯性;吴某处分房产时也无其他财产,故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实务要点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配偶一方、自身承担全部债务以达到“无产可执”状态的情形屡见不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确认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