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冒险开车,保险赔付“打水漂”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黄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拒赔,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24日,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宿某某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宿某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宿某某无责任。黄某某驾驶证存在超分、扣留、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违法未处理等状态,且曾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罚款。黄某某车辆投保商业险,合同约定驾驶人在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宿某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黄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认定
商业险免责条款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两原告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黄某某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裁判理由
商业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等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记分超过12分且驾驶证被扣留,在未依法接受处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车辆并发生案涉事故,故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由黄某某按责任比例赔付。
实务要点
驾驶证记满12分被暂扣后,驾驶人已失去合法驾驶资格,驾车不仅违法,还可能导致商业险因“无证驾驶”“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等免责条款拒赔。驾驶人应及时处理违章记分、恢复合法资格;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商业险合同,明确免责情形及驾驶资格异常对理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