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兼顾继承权与居住权 法院为老年再婚者撑起“安居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再婚配偶黄某在案涉房屋中是否享有居住权,以及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处理。
基本事实
蒋某与原配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蒋某名义共同购置一幢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病故后未分割遗产,房屋由蒋某继续居住。蒋某与黄某再婚并共同生活至蒋某病逝。蒋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继承房屋所有权,双方就黄某的居住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海门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蒋某子女继承,并将黄某的份额部分析出折价支付黄某;判决黄某在案涉房屋中享有合法居住权,直至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或身故之日。该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案涉房屋为蒋某与原配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病故后其相应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蒋某去世后其名下份额亦由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及再婚配偶黄某继承。为避免双方纠纷,应认定房屋由蒋某子女继承,并将黄某的份额部分析出折价支付黄某。考虑到黄某作为老年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居所,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应保障黄某在案涉房屋中的居住权。
实务要点
处理老年再婚者继承纠纷时,应兼顾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与老年再婚者的基本居住权益;可通过继承份额折价补偿与居住权安排平衡双方利益,弘扬夫妻间相互扶养、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