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返回案例库

Case record

借款还是赠与?微信转账留好证据,让“赠与”说辞站不住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涉案微信转账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徐某转账出借给王某的钱款有部分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

2017年,徐某与王某因工作相识并互加微信。王某多次以各种事由请求徐某帮忙,徐某陆续向王某多笔微信转账,双方未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徐某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王某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往来款项均系小额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除30元及666.66元两笔属于赠与、应从转账金额中剔除外,其余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徐某转账出借给王某的钱款有部分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一审判决王某归还徐某借款,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以身体不适、看病缺钱等理由频繁要求徐某转款,徐某转款时表示“帮忙”,王某亦承诺“尽快归还”,双方形成还款默契,故涉案款项性质应为借款,而非赠与;30元及666.66元两笔系徐某基于自愿给付及王某生日给付,属赠与行为,应从转账金额中剔除,其余应认定为借款;徐某转账出借给王某的钱款有部分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

微信转账未出具书面借条时,借贷合意是认定借款的关键。转账前应通过微信把“借”字说清楚,并取得对方确认的回复;转账时养成备注转账用途的习惯;转账后保存好转账凭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催要还款的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留存证据。

查看官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