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警惕认知误区:劳动合同签订日与劳动关系建立日非同一概念
争议焦点
李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还是自用工之日起算。
基本事实
2021年10月27日,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李某通过微信询问何时可工作。2022年3月12日,A公司告知李某于3月15日去舟山并适当发放生活费。2022年3月28日,李某至A公司舟山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4月29日,李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无异议,但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有争议。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5日建立,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日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为实质标准。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应实质审查、坚持事实优先。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系为安全员证书转证所需,双方当时未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磋商,未形成劳动合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款,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结合通话录音及李某后续到工地工作的事实,可认定A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形成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实务要点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劳动关系建立以用工之日为实质标准;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催告、沟通及实际用工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