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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经营主体商誉保护与购买方网络批评的边界

争议焦点

两被告发布案涉视频及配文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基本事实

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数控龙门铣床并付清价款后,其法定代表人从某杰多次通过微信反映设备精度不达标、维修后仍无法满足要求,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亦多次安排人员校对、维修。2025年4月至5月,从某杰及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发布视频,配文称“从买了第一天一直修……一直修不好,这台机床是买回来修的,不是干活的”,视频中露出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铭牌。视频经投诉下架后再次发布。经公证保全,发布视频的抖音账号粉丝数为231个,视频点赞6次、评论2个。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8500元、公证费22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两被告发布案涉视频及配文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视频配文系基于购买设备后屡次维修的实际经历所作表述,并非凭空捏造事实,视频文字亦无明显贬低人格、毁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虽表述有一定片面性和夸大,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名誉权保护的是外部社会评价,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视频发布导致社会评价、商业信誉降低以及实际损失。发布账号粉丝数仅231个,视频点赞6次、评论2个,经投诉后短期内已被平台下架,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实务要点

购买方基于真实交易体验和维修沟通记录在网络平台批评产品质量,即使措辞存在一定夸张、片面,只要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传播范围有限,通常不宜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经营主体主张商誉受损,应就社会评价降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主观感受或销售量比较不足以证明损害。网络发布者亦应把握表达边界,避免从合理差评滑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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