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考核无依据强制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应补足工资差额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强制调岗降薪是否合法,是否应补足工资差额。
基本事实
张勇(化名)系汽车公司项目集成工程师。汽车公司2019年度绩效考核认定其不胜任工作岗位,考核由A项目部门主管及所在部门主管分别打分,A项目部门主管认定其在A项目中称职,所在部门主管认定其不胜任。张勇申诉无果后,于2020年5月被调至车身操作工岗位并被扣减20%工资;张勇拒绝到新岗位、仍在原岗位工作,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2023年底,张勇起诉要求公司补足2020年至2023年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公司按张勇调岗前的基本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张勇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所在部门主管对其在A项目打低分的部分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该主管虽到庭但不能合理说明上述情况存在的理由,汽车公司也未对打分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实务要点
绩效考核作为用人单位管理手段,其合法性须满足:考核制度合法有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考核标准应客观量化,避免主观臆断;考核过程须公正透明,用人单位需留存全程证据,包括考核数据、沟通记录等;考核结果需经劳动者确认,并畅通申诉渠道,对异议及时复核。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降薪,却无法证明考核结果客观性的,可能承担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