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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老字号黄酒维权胜诉 仿冒包装被判侵权

常熟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黄酒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各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事实

原告系中华老字号黄酒企业,其“沙洲优黄八年陈”黄酒自2007年起使用酒红色底色、金色轮廓、黑色上下横条、麦穗图案组合的包装装潢,经长期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2025年11月,原告发现由江阴市两家企业共同监制、生产并销售的“无锡老酒八年陈黄酒”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易致消费者混淆,遂诉至常熟法院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包装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原告“沙洲优黄八年陈”黄酒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销毁侵权商品、瓶贴及包装纸箱库存;两生产商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销售商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经长期、广泛使用,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细微文字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可能性。两家生产企业存在人员、财务、经营场所混同,构成共同侵权;终端销售店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过期不等于包装、装潢进入公有领域;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仍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傍名牌”“搭便车”式仿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核对品牌和包装细节,防止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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