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连环中介层层转走意向金,购房者维权退款该找谁?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连环中介模式下,直接中介人将意向金转付上游中介后,是否仍需向委托人承担返还义务。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杨先生经介绍认识房产中介小徐,由小徐陪同看房,现场由楼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工作人员老林接待。杨先生看中房源后向小徐支付3万元购房意向金,小徐承诺若未按期开盘或杨先生不满意可全额退还。小徐收款后转给老林,老林又转付其老板并告知杨先生购房信息。楼盘此后数月未开盘,杨先生要求退款,小徐称款项已转交老林,要求杨先生向老林追讨,双方相互推诿。杨先生遂起诉小徐,请求返还意向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小徐向原告杨先生返还购房意向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杨先生因信赖小徐而委托其提供购房中介服务并直接支付意向金,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先生的合同相对方是小徐,无需审查小徐与上游中介老林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可直接向小徐主张权利。小徐将意向金转付老林属于其履行中介义务的内部操作,未经杨先生明确同意,不构成债务转移。小徐未审慎核实上游收款主体资质、未确保意向金最终流向开发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楼盘长期无法开盘,购房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杨先生有权解除中介合同并要求返还意向金。
实务要点
购房者应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尽可能将意向金、认筹金等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或其官方账户,并留存书面凭证、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明确资金用途、流向及违约责任。中介从业者应恪守诚信原则,审慎核查上下游合作方资质,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控,不得借多层中介链条规避责任、推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