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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刘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灌云县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基本事实

刘某与戴某自由恋爱后于2021年2月开始同居,同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次年1月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6月双方感情破裂,戴某搬离,同居关系结束。刘某要求戴某返还彩礼19.8万元及购置金项链支出1.2万元,共计21万元;戴某认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并抚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及育儿开销,无需返还。

法院认定

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并共同生育、抚育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产生日常开支、生育及抚养子女开销。在此情形下机械判令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有失公平。法院综合同居时间长短、生育抚育子女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实务要点

彩礼返还不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唯一判断标准,应结合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已长期共同生活并共同抚育子女的,应避免机械支持返还彩礼,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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