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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六旬老汉工厂受伤,工伤认定超期后如何维权?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程某与钢丸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不予受理后,程某能否依据《协议书》约定之外主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事实

程某年满60周岁,于2021年8月受雇于某钢丸厂任操作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挤压受伤并入院治疗。2022年6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协商处理。钢丸厂未申请工伤认定,程某于2023年4月自行申请,人社局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法定理由不予受理。程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钢丸厂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标准处理。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已无法启动,《协议书》约定不排除程某的民事索赔权;程某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损失。

裁判理由

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构成劳动关系。行政机关已对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程序无法启动。签订《协议书》时能否认定工伤尚未确定,且客观上程某已无法通过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工伤待遇,《协议书》不能剥夺其在协商不成时依民事法律关系维护权益的权利。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通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可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被不予受理后,劳动者可依劳务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按工伤保险条例协商处理的协议,不当然排除劳动者的民事索赔权;工伤认定申请应注意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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