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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女子婚内申请经济适用房,离婚后购买,房子产权怎么分?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婚内申请、离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未列入保障范围的前夫沈某是否享有房屋产权份额。

基本事实

徐某与沈某2007年结婚,2010年婚姻存续期间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女儿沈小某作为共同保障对象申报,沈某未被纳入保障范围。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未涉及房产分割。2013年经适房申请获批安置资格,2014年徐某独自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总房款40万余元,其中23万元为个人贷款,其余为离婚后自有资金。2018年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为“单独所有”。后徐某处分房产时因沈某拒绝配合办理手续,徐某与沈小某诉至崇川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母女二人各占50%份额,沈某不享有权利。

法院认定

崇川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徐某与沈小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沈某不享有产权;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购买资格与个人户籍、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紧密相关,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仅以申请时间在婚内界定产权。官方审核文件显示可享受保障面积的仅为徐某与沈小某,沈某不是保障对象。购房合同签订、全额房款支付及不动产登记均发生在双方离婚后,购房资金来源于徐某离婚后的个人贷款及自有资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房屋取得基于徐某母女的特定保障资格并由徐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财产权益与沈某无关。

实务要点

法院强调“资格+出资”双重审查,不因申请发生在婚内即推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经适房保障福利仅针对审核通过的特定对象,非保障对象不能因曾经的婚姻关系获利;婚内提交申请仅是启动审核程序,不等同于取得财产权利,应以主管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实际权利人因历史申请记录影响房产处分时,可通过物权确认之诉明确权属、消除行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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