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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offer接了,工作辞了,公司却说岗位没了……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劳动者基于信赖辞去原工作,用人单位又取消录用,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应赔偿劳动者工资、社保等信赖利益损失。

基本事实

2025年7月,小朱应聘某公司“成本会计”岗位,面试后于7月22日获录用通知,公司明确薪资标准、社保缴纳及7月28日入职。小朱于7月25日从原单位离职。此后公司先延期至8月1日并发送录用通知及入职材料清单,后又以“座位安排”“电脑请购”等理由反复拖延,直至8月16日通知无法安排入职。小朱重新求职后于9月12日入职新单位,其间8月社保自行缴纳。小朱诉请公司赔偿工资、社保等损失;公司辩称因内部岗位调整取消录用,拖延16天属合理期限,且约定月薪包含绩效、出差补贴等,按该标准计算过高。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判决赔偿小朱工资损失10000元、社保个人缴费损失975.8元,共计10975.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并确定薪资、入职时间等核心内容,小朱明确接受,双方已就将来订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关系。小朱基于合理信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却未提前充分告知变更入职时间,经多次催问仍反复拖延、消极回应,未履行通知、协助等先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公司以内部岗位调整为由取消录用,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公司承诺试用期月薪10000元,标准明确且无附加条件,其关于工资包含多项补贴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结合离职时间、原定入职时间、明确拒录时间、实际入职新单位时间及合理求职周期酌定工资损失;小朱自行缴纳的2025年8月养老保险个人部分975.8元属于可预见的合理损失。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应审慎开展招聘、规范录用流程并信守招聘承诺,录用通知经劳动者接受后不得随意变更、拖延或取消,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劳动者求职过程中应留存沟通记录、录用通知、离职证明等证据;遭遇“录用失信”时,可依法主张工资损失、社保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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