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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起诉离婚,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中,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处理?

基本事实

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4年1月生育一子李某楠。2024年11月起,王某带婚生子李某楠返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孩子由王某抚养照顾,李某仅支付过抚养费4000元。王某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要求李某承担分居期间李某楠的抚养费。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李某在分居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应当承担该期间的抚养费;扣除其已支付的生活费4000元,李某仍应给付婚生子李某楠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的生活费8000元(1200元/月×10个月-4000元)。

裁判理由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权纠纷属于不同案由,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尽到抚养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实务要点

分居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承担子女部分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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