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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却拒付补偿金?法院:用人单位按约支付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天天公司以周甲工作时间短、公司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缺乏履行基础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成立;周甲是否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周甲入职天天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天天公司按5000元/月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期限为入职之日起至离职后24个月。2023年7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天天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周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周甲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甲入职后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属于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人员,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天天公司在周甲离职时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周甲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应遵守协议。劳动者已切实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放弃择业自主权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商业秘密需要保护、协议缺乏履行基础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劳动者岗位和工作职责审慎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及时评判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决定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劳动者已切实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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