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缺一方签名,13万借款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沛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出具借条,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事实
2012年,孟某借给黄某、戴某夫妇10万元,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八天后,戴某又以丈夫出差为由单独向孟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仅由戴某一人签名按印、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2025年纠纷开庭,双方争议第二笔13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黄某事前授权、事后追认;黄某称不知情、未使用,夫妻财务基本分开核算。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黄某仅需对第一张10万元共同签字的借条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笔13万元借款认定为戴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裁判理由
第一笔10万元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笔13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仅有戴某一人签名,孟某未能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也未能证明黄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条件。
实务要点
出借资金给夫妻双方时,最稳妥方式是要求二人共同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若借款时仅有一方在场,应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取得另一方明确同意,并妥善留存证据,避免因忽略法律手续导致债权无法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