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胜诉后拒不提供收款账户,致使对方“被动违约”,法院驳回违约金执行请求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胜诉方拒不提供收款账户致使对方未能按期付款,是否应支持其违约金执行请求。
基本事实
陆某与陈某经海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陈某分期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共计17万元,逾期支付需加付违约金3.4万元。陆某以陈某未按时付款为由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陈某提出异议,称未能付款系因陆某拒不提供收款账户。经查明,陈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多次联系陆某表示钱已准备好并要求提供账号,陆某消极对待未提供收款账户。
法院认定
法院驳回陆某关于违约金3.4万元的执行请求。
裁判理由
陈某不存在主观过错和逃避履行的恶意;陆某不提供收款账户违反配合履行的协作义务,构成对自身权利的不当行使和滥用。虽存在提存等视同履行方式,但不宜苛求普通民事主体熟知该专业法律程序,未能履行的核心障碍是陆某拒绝提供收款账户。
实务要点
胜诉方不得利用胜诉地位恶意制造对方“违约”状态进而申请执行违约金;配合履行、提供必要收款账户是债权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被执行人遇对方拒不提供账户等配合条件,应通过书面催告、留痕取证、办理提存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主动向法院说明已尽诚信履约义务。执行法院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察双方行为是否诚信及是否存在阻却履行的客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