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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事实抚养人能否主张受抚养人承担赡养义务?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事实抚养人能否主张受抚养人承担赡养义务?

基本事实

张某与丈夫朱某于1970年结婚并生育两子,双方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1984年张某与陈某产生不正当关系,次年张某到陈某家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1988年张某、陈某被法院判决犯重婚罪。陈某与原配偶李某生育两女一子,与张某未生育子女。陈某于201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与陈某的三个孩子就赔偿款达成分配协议并分得款项。后张某生病住院,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遂起诉要求其所生两子及陈某所生两女一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陈某所生两女一子应当与张某所生两子共同对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张某未与朱某离婚,张某与陈某的三个孩子之间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或收养关系;但张某自1985年起长期与陈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当时陈某的三个孩子均未成年、无法独立生活,张某主张对三人进行抚养具有高度盖然性,且陈某死亡后三人与张某共同分配赔偿款,表明三人将张某视为家庭成员,故三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实务要点

认定抚养事实可从抚养的长期性与持续性、抚养的实质内容、主观意愿与客观表现等方面考量;主张权利一方需提供资金往来凭证、共同居住证明、证人证言、信件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赡养请求时,法院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抚养投入多寡等因素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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