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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售卖网盘链接倒卖付费网课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网盘链接、提取码向公众提供付费课程视频,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后删除链接、获利少、无实际损失能否免除赔偿损失责任。

基本事实

原告某甲系涉案线上课程视频著作权人,课程在知识付费平台销售,消费者购买后仅可在平台内在线观看,不得复制、转发。被告某乙未获授权,将全套课程视频存储于网盘,在网络渠道售卖网盘链接及提取码,售价远低于正版课程,买家凭提取码可下载、获取全部课程视频。某甲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诉讼中某乙抗辩已删除网盘侵权链接、实际销售金额不高、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被告某乙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删除网盘链接仅属停止侵害,不能免除赔偿损失责任;消费者购买数字课程仅取得个人学习使用权限,数字作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不得擅自复制、网络传播、转售牟利。

裁判理由

涉案课程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类作品,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出售网盘链接与提取码,使不特定公众可在自主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课程视频,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未经许可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侵权链接属于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不免除赔偿损失义务;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查清时,可结合作品类型、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购买数字课程不等同于取得作品物权,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有形实物载体,不适用于网络数字作品。

实务要点

创作者应留存创作底稿、发布记录、销售凭证等权属证据,发现侵权及时固定交易和链接证据;普通网民应厘清数字作品与实体物品的权利边界,不得转售网盘资源,即便免费分享,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也可能构成侵权;网络平台应强化网盘、社交交易平台监测处置,畅通版权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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