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诉讼期间紧急过户房产给前夫,是合法析产还是恶意逃债?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债务人朱某在诉讼期间通过离婚补充协议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前夫鲁某,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恶意逃债行为;房产已设立抵押无法恢复登记时,受让人鲁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事实
某机械公司因自动化公司拖欠定作款16万余元起诉,法院判决自动化公司及朱某承担付款责任。执行中仅到位1万余元。货款纠纷开庭一周后,朱某与前夫鲁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登记在朱某名下、价值6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鲁某,次日办理过户;数日后鲁某以该房产抵押贷款90万元。机械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转让、恢复登记,若无法恢复则赔偿欠款及维权损失。朱某、鲁某辩称系离婚财产分割。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该房产转让名为离婚析产,实为无偿转让财产并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房产已由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撤销转让、恢复登记不具备条件。法院判决鲁某向机械公司支付剩余未清偿款项15万余元;朱某、鲁某共同赔偿机械公司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支出。鲁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涉案房产系朱某个人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双方离婚协议曾明确“无共同房产、无财产争议”;鲁某主张出资还贷但无有效证据,转让无合理对价。朱某明知负有债务,却在诉讼期间签订补充协议无偿转让房产,次日过户,数日后即设立大额抵押,客观上大幅减损可供执行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不符合正常财产处分逻辑。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益应受保护,故无法恢复登记。鲁某明知朱某涉诉并负有债务,仍配合受让房产并迅速设立抵押,对债权难以实现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诉讼或执行期间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等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不得以离婚析产、财产赠与等家事安排为名逃避债务。第三人明知他人负有债务仍配合受让、转移财产,可能需在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