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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同户多车相撞,保险公司不得免责拒赔

盱眙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同一公司名下两辆机动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系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为由拒绝赔付。

基本事实

2023年1月,颜某驾驶苏NF车辆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苏NX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苏NX车损12900元。苏NX车在平安财险投保车损险,平安财险先行赔付后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宿迁某公司,颜某系该公司员工且事发时履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宿迁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人保宿迁公司以两车同属宿迁某公司、属“自有财产”损失为由,援引“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拒赔。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人保宿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平安财险赔偿款129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以机动车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人为颜某而非投保人公司,两车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形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在无恶意骗保证据的情况下,机械适用“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有悖投保目的和保险合同填补损失的制度理念,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实务要点

机动车保险遵循“一车一保、一车一责”原则;同一所有权人名下多台车辆发生事故并分别处于侵权、受害对立地位时,受害车辆及权利人属于肇事车辆三者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自有财产损失”为由随意拒赔;保险人依法赔付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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