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同一班人注册多家公司,欠债谁还?法院:连带赔偿!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三家公司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并损害债权人利益,B公司是否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起,某金属公司持续向A工贸公司供应钢材,由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下单、对账、开票。后交易主体先后变更为B工贸公司、C工贸公司,金属公司按指令分别向A、B、C三家公司开票,三家公司各自付款。2024年11月起货款被拖欠,累计78万余元,其中A公司欠12万余元,B公司欠66万余元,C公司货款已结清。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何某为唯一股东;B、C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普通员工,何某借用其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何某为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何某、B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三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判决A公司支付货款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若机械按合同相对性和发票抬头认定合同主体,会使债权人只能向无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主张权利,有必要审查实质关系。三家公司员工、办公地点、业务模式一致,B、C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独立人员和实际支付能力,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A公司员工;下单、对账、开票由A公司同一批人员负责,钢材均由A公司实际收货、使用,业务、财务受何某及A公司员工统一指挥,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该行为存在逃债意图,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联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
企业应规范治理结构,确保关联公司之间界限清晰,保持独立法人人格。债权人在交易中应关注对方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发现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迹象时,可依法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扩大偿债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