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拖欠工资引纠纷,“名不对人”如何认定?
句容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欠条所载名字中间的“小”与被告何某某实际名字中间的“家”不一致时,能否认定何某某即为欠条所载债务人和实际雇佣者,并判令其支付拖欠劳务工资及逾期利息。
基本事实
阮某、张某、周某、刘某1、刘某2五名油漆工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受何某某雇佣,于镇江市某工地从事油漆施工。2022年年底结算时,何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五人劳务工资共计96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4月1日前还清,但到期未支付。何某某辩称欠条上欠款人名字中间为“小”,与其本人名字中间的“家”不符,否认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何某某与五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何某某系欠条所载债务人,判决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原告支付劳务费96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五原告为何某某提供劳务,何某某应支付报酬。欠条所载地址与何某某户籍地址一致;何某某曾通过实名微信账户向原告阮某支付部分劳务费用;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及何某某父亲的陈述亦能印证何某某系实际雇佣者和欠款人。上述证据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何某某为欠条所载债务人。何某某在确认债务后未按期履行,反以欠条签名与户籍姓名不完全一致为由逃避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
劳动者提供劳务时应保留欠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即使债务人书写凭据时使用与户籍姓名不完全一致的名字,只要证据链完整,法院仍可认定真实债务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签名不一致等方式规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