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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

如东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发送反映张某“索贿”的电子邮件至其所在公司多个邮箱,是否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基本事实

张某是某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经理,某物流公司是该进出口公司物流服务供应商。2025年12月9日,物流公司收到终止合同邮件;12月28日,物流公司项目运营经理吴某向进出口公司多个邮箱发送加盖物流公司印章的电子邮件,实名反映张某“索贿”。张某认为该内容不实,且截取、拼接无关微信聊天记录,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遂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法院认定

物流公司构成侵犯张某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物流公司在原邮件传播范围内向张某赔礼道歉。物流公司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物流公司对合同终止有异议,认为张某有违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公司反映,但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物流公司反映张某索贿证据不足,且将邮件发送给张某所在公司多个邮箱,其中还包括部门公共邮箱,足以导致张某社会评价下降,故构成名誉权侵权。案涉邮件发件人虽为吴某,但邮件加盖公司印章,吴某系物流公司员工,其发送邮件行为属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依法、文明、有度行使权利。认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采取合法、必要手段维权,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或滥用权利,否则可能从“维权者”变成“侵权者”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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