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王某某与顾某委托购票合同纠纷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委托“黄牛”溢价代购演唱会门票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未观演情形下的退款和损失如何分担。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王某某委托顾某购买某歌手演唱会内场门票,官方售价2000元,双方议定票价21000元。王某某转账21000元后,顾某将19600元转给案外人莫某。后王某某因自身原因未能观演,要求退款未果,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委托购票合同无效,判决顾某返还王某某1400元收益;王某某因自身原因未能观演且超过官方退票期限的票价损失自行承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以远高于票面价的价格代购演唱会门票并赚取差价,本质上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违法行为,合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其他消费者公平购票权,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顾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元收益应返还。王某某在演出前四天提出退票,按官方规则已无法退票,其因自身原因无法观看演出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实务要点
购买演出门票应选择官方正规渠道,拒绝“黄牛”代抢、代购;委托“黄牛”溢价购票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无法出票或钱票两空的风险;从事加价代抢者可能面临牟利返还及行政处罚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