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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未经批准擅自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加班费;罚款是否应返还。

基本事实

老张在某材料公司担任操作工,自2023年11月起以身体不适为由消极怠工、拒绝执行工作安排,并在明知加班须审批的情况下多次在休息日自行到公司“加班”但未实际作业。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多次给予处分并罚款1000元,后因老张一年内行政处分累计超过三次解除劳动合同。老张诉请违法解除赔偿金、休息日加班费及返还罚款。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对老张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罚款1000元金额适当,亦不予返还,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员工工作规则》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老张宣导,可作为管理依据;老张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及多次未经批准到岗“加班”等行为,累计处分达到解除条件。加班审批制度下劳动者应遵守,但本案老张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量仅达标准量15%,擅自到岗且无实际作业量,其目的并非提供实际劳动,故不应支持加班费。罚款金额适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务要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证明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或因工作需要,并客观存在加班事实;不得以“维权”之名消极怠工或恶意加班。用人单位应以合法有效且已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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