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为评估损失暂扣侵权车辆,产生的替代交通费由谁承担?
如东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为保护现场、便于评估定损而暂扣徐某车辆,徐某由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是否应由王某承担。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徐某驾驶电动轿车闯入王某店面房,致房屋及物品受损,交警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要求取车,王某以房屋及财产受损为由不允许拖走,车辆直至2024年10月底评估定损结束后才被拖走维修。徐某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使用名下另一辆燃油汽车出行,后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替代交通费。
法院认定
法院不支持徐某要求王某赔偿暂扣车辆期间替代性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对事故发生及损失无过错;王某暂扣车辆旨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评估定损,未超出必要限度,无主观恶意;徐某使用名下另一辆车出行,未租车或以其他方式支出,无明显损失。
实务要点
非经营性车辆被扣留的替代交通费赔偿通常以侵权人存在过错、恶意及被侵权人有明显损失为基础;受害方为保护现场、评估损失在必要限度内暂扣车辆,一般不应承担替代交通费;遇到纠纷应理性合法解决,避免非法扣留他人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