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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未约付款期限多年未结算 时效未过欠款仍需清偿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能否以未约定付款时间为由拒付货款;买受人主张货款已现金结清是否成立;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起算并届满。

基本事实

2013年,吴某通过居间介绍向袁某采购礼品货物,袁某送货到位,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交易完成后,袁某多年持续催要货款,双方一直未结算。2024年袁某曾起诉后撤诉,2025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72720元。庭审中,吴某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货款已现金结清且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袁某已完成供货义务,吴某未能举证证明货款已清偿,其结清抗辩不能成立;案涉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并未起算,遂判决吴某支付全部剩余货款72720元。

裁判理由

双方实际交易行为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袁某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吴某未能举证证明货款已清偿。案涉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持续催款、债务人未明确拒付,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方对待给付均未完成的交易阶段,出卖人完整交付货物后,买受人不得再以未约定付款时间为由长期拒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清偿。

实务要点

未约定付款期限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拖欠;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应及时履行清偿义务。买受人主张现金结清债务的,应提交收条、对账记录等清偿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市场主体应规范交易、留存凭证、及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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