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洗稿”式抄袭,“洗”不掉的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发布与原告原创短视频在主题、内容、叙事结构等方面高度相似的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本事实
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独立创作并发布5条原创短视频,享有著作财产权。戴某某曾于2024年3月至9月在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任职,参与原告短视频项目策划、剪辑等工作,知悉原创视频内容框架和创作思路。离职后,戴某某运营抖音、快手“XX拾光机”账号,于2025年9月至10月发布5条与原告原创作品主题、内容高度贴合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该行为属于“洗稿式”抄袭,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判令被告戴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视频虽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但文案系围绕主题独立创作,画面选择与剪辑编排体现个性化取舍,整体区别于同类在先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戴某某在职期间接触过原告原创视频创作全过程,且作品已全网公开发布,具备接触条件。经采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比对,被告视频在整体叙事架构、段落功能排布、核心内容表达上未脱离原告作品的独创表达框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实质相似的改编视频,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务要点
短视频时长、体量较小并不影响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个性化文案、画面取舍、剪辑编排等创造性劳动。“洗稿”通过改写话术、替换素材、调整语序等方式伪装成新作品,但照搬核心叙事逻辑、关键情节和整体表达框架的,仍可能构成侵权。网络内容创作者应尊重原创,抵制洗稿、搬运、剽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