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严惩母婴保健领域商标侵权 守护母婴产品消费安全
常熟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哈某公司、梵某母婴店是否侵犯百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周某某是否应对哈某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基本事实
百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持有第1708530号、第17284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其钙片于2002年进入市场,知名度较高,曾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哈某公司生产标注某标识的儿童液体钙、海藻钙、果蔬铁等产品,梵某母婴店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并在商品链接、商品图片等多处使用该标识。审理中哈某公司经简易程序注销,周某某为一人股东,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承诺书》,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哈某公司、周某某曾因生产、销售该品牌标识产品被其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
哈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梵某母婴店销售侵权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周某某作为一人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确定周某某承担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赔偿共计100万元,梵某母婴店对其中8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要求周某某停止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诉侵权标识文字部分完整包含第1728454号商标及第1708530号商标中文部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详情显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信息均指向哈某公司,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哈某公司生产。梵某母婴店销售侵权产品,亦属商标侵权。周某某作为一人股东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承诺书,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失,法院适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结合哈某公司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商品属于药品和母婴产品的特殊性并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综合确定;销售者责任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金额、在侵权中的地位及商品特殊性确定。
实务要点
母婴保健领域商标侵权可依法从重从严规制,重复侵权及商品特殊性可作为赔偿考量因素;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并对注销前债务出具不实承诺的,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虽非生产者,仍可能根据侵权持续时间、销售金额、地位及商品特殊性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