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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以“抓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争议焦点

以“抓阄”方式决定劳动者离职是否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21年8月入职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2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张某与李某、陈某,因只需两名销售员,三人通过“抓阄”决定一人离职;张某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5年2月26日起不再上班。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两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并支付赔偿金18000元。

裁判理由

劳动关系应协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将劳动关系存续交由纯粹偶然性决定,不考虑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因素,实质是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该单方解除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不得以“抓阄”等随机方式决定劳动者去留;解除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可能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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