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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隐瞒车辆重大瑕疵?法院:构成违约!退车还款!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

二手车专业经营者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重大瑕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后购车款、车辆及维修、保险损失应如何承担。

基本事实

魏某、董某均为二手车行业从业人员。2024年3月,魏某以57500元向董某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大众尚酷轿车,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微信沟通交易细节并支付购车款、交付车辆。磋商中,魏某明确要求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董某承诺车辆无相关瑕疵。交付后,魏某进行维修、投保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显示车辆同时存在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结构性安全瑕疵。魏某协商退车退款及赔偿未果,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董某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应依法解除;判令双方互负同时履行义务,魏某返还案涉车辆,董某全额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酌情承担半数维修费用,车辆保险费用由魏某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董某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董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熟悉车况核验标准与交易规则,相较交易相对方具有信息优势,负有更高的车况核查、隐性瑕疵全面披露及车辆质量担保义务。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隐性瑕疵仍作出不实车况承诺,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后应双向返还;维修行为客观上起到减损、保值作用,故酌定董某承担半数维修费用;保险费用系魏某占有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由其自行承担。

实务要点

二手车经营者应如实披露重大车况瑕疵,不得以同业交易或“买者自慎”规避责任;交易中应规范流程、固定沟通与承诺证据;买受人应及时核验车况并保留检测、维修、保险等凭证;合同解除后按过错和损失填平规则处理车辆返还、购车款返还及费用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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