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知情权?
常熟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隐名股东在未显名、未被载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
基本事实
某公司于2009年成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刘某系持股4%的隐名股东,股份由王某一代持,但刘某未被载入股东名册,也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刘某认为公司未告知经营状况、未依法分红,且两股东虚假出资、增资稀释其股份,遂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刘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依法驳回其起诉。
裁判理由
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限定为载入股东名册、完成工商登记的股东。生效判决确认股权代持关系仅能约束代持双方,不能使隐名股东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登记股东不认可刘某股东身份,刘某亦未完成显名程序。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
隐名股东仅凭代持协议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确认代持不等同于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需完整行使股东权利,应依法完成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显名手续,并在提起诉讼前确认自身具备合法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