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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印有唐老鸭、草莓熊图案的床品实拍图被电商同行盗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商品图案不属于自己,是否意味着自己拍摄的商品展示图不受著作权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如何赔偿。

基本事实

原、被告均经营床上用品销售业务。原告采购印有草莓熊、史迪仔、唐老鸭等六种卡通形象的床品四件套并进行拍摄,将图片用于其小红书店铺销售展示。被告未经许可,将该系列图片用于其拼多多店铺商品主图及详情页宣传销售。原告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辩称,原告仅为下游经销商,不享有涉案图案著作权,且所拍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定

被拍摄物品上的第三方美术形象不影响实拍照片成为独立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该行为已由著作权法规制,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评价。

裁判理由

原告在拍摄中对场景、机位、物品摆放及光影进行选择安排,形成具有一定氛围感的画面,体现智力投入,虽独创性程度较低,但仍具备最低限度智力投入,构成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保护的是拍摄者通过场景选取、机位设置、光影运用等形成的画面表达,而非被拍摄床品上的卡通美术形象;即使卡通形象来源于第三方,也不妨碍该摄影作品获得独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方面,因无法查明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量照片独创性较低、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传播范围广、图片仅为辅助展示且对成交贡献度有限等因素酌定赔偿。

实务要点

电商商家销售带有第三方知名IP的产品时,应区分产品图案权利与商品展示图权利;只要拍摄者对场景、机位、光影等付出独创性智力劳动,实拍图可构成独立摄影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商家应保留拍摄及创作证据,发现盗图可依法维权;同时赔偿认定会考虑图片独创性、侵权范围及对交易的贡献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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