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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域名作为合伙出资,散伙后权属归谁?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合伙终止后,作为合伙出资的案涉域名管理权应否返还,以及孙某、王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基本事实

2011年1月,王某某与孙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以网络程序及数据出资、孙某以域名出资,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2日双方再签协议,约定将案涉域名变更登记至宿迁某公司名下,合作解除后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2021年3月15日域名管理权变更至孙某名下。2023年12月因合作亏损,双方签订《合作终止协议书》终止合伙。孙某未返还域名,擅自转移至其他云服务平台并将持有人变更为王某。王某某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宿迁某公司,该公司诉请返还域名管理权并要求相关云服务平台协助。

法院认定

宿城法院判令孙某、王某向宿迁某公司返还案涉域名管理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终止后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孙某负有返还义务。孙某在权利人起诉维权后多次转移域名、变更持有人,属于恶意转移域名的违约及侵权行为;王某受让域名但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真实、合法,非善意受让,需承担共同责任。域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合伙出资标的。

实务要点

域名可作为合伙出资标的;合伙双方关于域名权属、管理权的有效约定应优先适用并依法保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不得擅自处置合伙虚拟财产的附随义务;虚拟财产纠纷可穿透登记信息审查真实合意、履行过程等事实;恶意转移、变更虚拟财产权属以规避义务,非善意第三人配合转移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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