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员工拒绝不合理调岗被辞退 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需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员工拒绝不合理调岗降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李某入职某建筑设备公司。2024年8月公司以李某2024年上半年绩效考核53分认定其“不胜任工作”,约谈并安排调岗降职,李某不认可考核结论且不同意调岗。2024年9月公司强制要求李某到新岗位报到,李某继续在原岗位出勤履职并交涉未果。同年11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公司以李某拒绝不合理调岗降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对降职降薪的合法、合理性举证;考核评分低不完全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本案绩效考核中上级对“服务运营质量”“累计费用节降率”两项指标打分明显偏低但缺乏数据支撑且与衡量标准不符,考评完全以上级评分为准,未参考自评,公司也未就李某提出的绩效异议开展复核、重新评定。因绩效考核报告依据不足,公司以此降职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李某拒绝工作安排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调岗降职需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为依据,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调岗降职,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认定旷工、违纪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